解读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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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12-15 17:06

一、出台背景

2018年11月,漳州市政府印发《漳州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》(漳政综〔2018〕178号);2020年2月,漳州市政府办印发《漳州市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健康发展七条措施》(漳政办〔2020〕11号),两项政策有效期已终止。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,研究出台《漳州市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措施》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第一条 鼓励招引大项目。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在漳投资文化旅游景区、文化影视基地,达到一定条件的,按该项目对我市产生财政贡献首年贡献值的50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

第二条 鼓励发展全域旅游。新评定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、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(区)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、80万元、100万元。

第三条 鼓励创A评星。新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、星级旅游饭店并纳入贸易统计的,根据评定情况给予相应奖补。

第四条 鼓励创建文旅品牌。新评定为由国家文旅部或省文旅厅认定颁布的文旅品牌的,根据具体品牌给予相应奖补。漳州地标驿站(地标展馆)项目,由市场监管局每年给予5万元奖补。

第五条 鼓励发展规上文旅企业。新获批纳统的规模以上文化娱乐企业、旅行社,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。规模以上的娱乐企业、旅行社,根据营业收入具体情况,给予相应奖补。

第六条 鼓励开展地接过夜游。在漳注册设立的旅行社法人单位,根据组织来漳游客数量、住宿天数、地接量增长数和“踩线团”的具体情况,给予相应奖补。

第七条 鼓励发展旅游演艺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等有固定演职团队,达到具体演出要求的,每年给予奖补30万元。支持打造旅游演艺剧目,对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,每年给予奖补50万元。

同时明确,对推出有创新、有创意举措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文旅企业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“一企一策”,经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支持。

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





解读机构:漳州市文旅局

联 系 人:毛恒富

联系电话:2026091


相关链接: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》(漳政综〔2021〕59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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